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体育器材管理制度
一 总则
1、为加强我院体育器材的管理,进一步提高体育器材的使用效率,更好地发挥其为全院师生服务的功能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2、本院内体育器材及其附属设施均适应本规则。
3、本院内体育器材是我院固定资产,是我院办学和服务于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,是我院师生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主要场所,全院师生应自觉爱护,使其更好的为全院师生服务。
4、体育部是器材管理职能部门,行使器材日常管理职能。
二 体育器材室岗位职责
1、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,按时上下班,坚守岗位,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。
2、体育器材室器材要分类存放整齐,保持清洁,做好课前准备工作。
3、做好上课体育器材的登记、发放、回收工作。体育器材应当面清点,检查。如有更换、散失或人为损坏,根据情况,由班级或使用者赔偿。
4、器材赔偿标准根据器材的新旧程度和具体情况决定。
5、 为保障教学所需器材数量,体育器材一般随用,随借,随还。若有特殊情况,需出借一天以上者,需经体育部门负责人同意,方可借出。
三 库房管理
1、体育库房物品的出入必须建立审批和等级制度,所购买的一切体育设备、器材、服装、用具等必须办理入库手续,点清数量,检查质量。借用和租用器材等物品要填好借据,并审批。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。凡发现其数量不全和物品损坏时,应要求借用或租用者予以赔偿。
2、库房内器材要有物品清单,要做到帐目清楚,帐物相符。器材要经常保养,洗晒,以防霉烂。
3、体育器材和设施建立学期清理制度。定期报损,冲帐,做到收支清楚。
4、库房物品丢失或去向不明,应视其情况进行赔偿。(参照赔偿标准)
5、因工作失职造成器材严重流失等重大事故时,应分别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四 课外活动(社团活动)体育器材借用制度
1、课外活动时借用体育器材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(胸卡等),不得用他人的证件代替。
2、课外活动借用的体育器材必须当天借,当天还。逾期不还者停借一星期。
3、体育器材如有丢失、损坏,有当事人负责赔偿。
五 赔偿标准
1、丢失、损坏各类物品,视损坏程度及原件使用情况,酌情处理,由当事人负责赔偿:使用新的器材,按原价的100%进行赔偿;使用一年内的器材,按原价的80--90%进行赔偿;一年以外的器材,按原价的60--70%进行赔偿;
2、故意损坏器材,按原价二倍赔偿。
3、赔款由保管员填写赔款单,经体育部门负责人盖章后,交保管员开具收据。
4、如有器材丢失、损坏,保管员不追究当事人责任,由保管员个人负责赔偿。
5、体育器材丢失、损坏,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购买器材充置,如特殊情况,可以购买同型号、同质量、同价格的器材充置。
6、体育课程、社团活动、运动训练过程中,体育教师必须要求学生保管好器材,如器材丢失、损坏,体育教师负有追讨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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