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(试行)
(2017年10月25日在“院内通知”公布实施,2018年4月16日予以修订。)
为建立健全我院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,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,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,保障我院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请假制度
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工作与休息,新入校的专任教师第一年实行坐班制,全体专任教师每周三下午、每学期开学第一、二周和放假前的最后两周实行坐班制。教职工按照规定执行请假制度:
(一)事假
1、工作时间一般不准请事假,确因实际情况非本人处理不可的,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休假。
2、因打架或家庭纠纷致残者,其休息时间一律作无工资事假处理。
(二)病假
1、教职工休病假,均凭校医或校医根据三甲医院的病休建议书审核换签的病假条,按批假权限办理病假手续,签批后,交考勤员按病假考勤。
2、教职工因急重病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,可由他人代请病假,事后应补办病假手续。
3、经校医务室证明外出看病,3小时以内不算病假,超过3小时(含3小时)作病假半天计,5小时作病假一天计。
(三)婚、丧假
教职工本人结婚或教职工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时,由分管(联系)校领导批准,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;同时,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考虑路程假。
(四)产假(护理假)
教职工产假(护理假)按照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 )》规定执行,办理相关手续。
1、女教工产假、男教工护理假凭医院证明,由医务室审批,按规定给假。
2、实施节育手术,凭医疗单位证明,医务室审批,给予计划生育假,基本工资照发。
(五)探亲假
享受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,应该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;凡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,按国家规定报销往返路费。
(六)工伤假
1、教职工因公致伤,必须及时报告,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视作工伤处理。
2、因违章违法违纪造成的工伤事故,根据国家规定认定工伤的参照工伤处理,但要追究责任,给予相应处罚。
3、经批准为工伤假的,其假期基本工资照发。
二、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
教职工因私、因公外出的,2天以内(含2天)由单位(部门)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;2-7天(含7天)经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由分管校长批准,其中,二级学院专任教师、综合办主任及其成员由教学分管校长批准,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由学工分管校长批准;8天及以上经单位(部门)负责人、分管校长同意后,由学校校长批准。
中层以上干部外出从严审批,按照学校《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的通知》(苏城建院办【2017】1号)规定执行。其中,二级学院副院长(教学)、副书记(学工)外出还需要向分管具体业务的校领导报告。
教职工出国境的审批另行规定。
三、考勤要求
(一)凡本校在职的各类教职工都必须进行考勤;派至外单位工作或脱产学习人员,由所在单位负责考勤,并将考勤及时报回学校。
(二)各单位(部门)设兼职考勤员,实行公开考勤,日清月结,每月2日前由考勤员汇总单位(部门)考勤信息报负责人审核,组织人事处以此考勤信息为准。
(三)事假、病假、产假、婚丧假、探亲假等,均包括公休假日、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,按日计算。
四、考勤措施
(一)以下情形按照旷工处理:
1、请假必须持学校规定的有效证明,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的;
2、请假后提前离校或逾期不归者(计提前或逾期时间);
3、在正常工作时间,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类会议和活动的;
4、病、事假期间,搞非法活动者;或隐瞒事实,病、事假造假者;
5、教师旷教2学时及以上、教工无故迟到或早退2个小时及以上均视为旷工半天;教师旷教4学时及以上,教工无故迟到或早退4小时及以上,均视为旷工一天。
(二)病、事假及旷工处理
病、事假、旷工按规定扣除相应工资,具体标准暂时按照原有制度执行,待学院绩效工资方案正式发布后,按其中规定执行。
教职工当月事假在1天以内(含1天)的,学院将不予扣除相应工资。
(三)迟到早退不构成旷工的,一次扣10元;构成教学、行政事故的,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
五、附则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,原《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考勤制度》同时废止。